(2026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中原工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工学〔2018〕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学业为主,全面发展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原工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国设奖学金、校设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三种类型。

(一)国设奖学金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校设奖学金包含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包含镇泰奖学金、维珍妮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

第五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年的德育考评成绩为“良”以上;

(四)及时足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国设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依据当年政府文件确定。

(二)评选条件除需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处于专业(班级)前5%;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含小语种);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依据当年政府文件确定。

(二)评选条件除需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且处于专业(班级)前25%;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80分及以上(通过小语种四级考试),或校内外语成绩排名前25%(仅限大一);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章   校设奖学金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

(一)每学年全校评选2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二)评选条件除需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历学年均获学业一等奖学金或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专业第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含小语种);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在道德风尚、研究创新、社会服务、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

(一)学业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励额度、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18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8%;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0%。

(二)评选条件除需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一等奖获得者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排名须在年级(班级)的前10%,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含小语种),或校内外语成绩排名前15%(仅限大一);

2.二等奖获得者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3分及以上且排名须在年级(班级)的前20%,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80分及以上(通过小语种四级考试),或校内外语成绩排名前20%(仅限大一);

3.三等奖获得者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且排名须在年级(班级)的前30%,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40分及以上(通过小语种四级考试),或校内外语成绩排名前25%(仅限大一)。


第六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 科技活动奖、学科竞赛奖、文体竞赛奖、见义勇为奖、道德风尚奖等奖项具体评比要求参考《中原工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工学〔2018〕3号)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奖

社会服务类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学校工作 和志 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和志愿者。获得社会服务类综合奖学金需满足第五条第五款基本条件。本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奖项不可兼得,同一学生同一年度只能获评一个等级。

(一)一等奖授予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积极投身学校学风建设、文明创建,担任班级及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会主席团、社团负责人、班长、团支书等)累计一学年及以上时间,工作成效显著,师生认可度高,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且德育考评成绩为“优”。获奖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5%,给予获奖者1200元奖励。

(二)二等奖授予在工作或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积极投身学校学风建设、文明创建,担任班级、院级学生干部,并认真履职一学年及以上,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工作实绩明显,师生评价良好,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及以上,且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获奖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1%, 给予获奖者800元奖励。

(三)三等奖授予工作或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担任班委、部门干事等学生职务,踏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动配合学院、班级完成各项学生工作,口碑良好。且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获奖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2%,给予获奖者600元奖励。



第七章   社会奖学金

第十二条 我校设立的我院可申请的社会奖学金有:镇泰奖学金、维珍妮奖学金等,学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除需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十三条 镇泰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为每年5000元/人;

(二)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处于专业(班级)前20%;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含小语种);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第十四条 维珍妮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为每年4000元/人;

(二)当学年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处于专业(班级)前20%;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含小语种);当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优”。

第八章   评选机构、原则、程序及表彰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选机构

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艺术设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建学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评选原则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自下而上、民主评选原则,坚持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原则。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评审。学校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面试答辩、公开竞选等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

(四)确定人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奖励与表彰

各项奖学金(除专项奖学金外)不得兼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形式,由学校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卡。对于获奖学生,学校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等适当形式进行精神激励,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项奖学金审批前须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学生对学院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一条 已获批奖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由学生本学年各科期末考试得分及各科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均学分绩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公共任选课、重修课成绩不参与平均学分绩计算。凡是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含小语种),当年校内外语成绩按100分计算(仅限于奖学金评定)。

经学校批准攻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或课程模块的学生,均学分绩另加∑0.1分×合格课程学分(第二学位、辅修专业或课程模块)。加分上限为2分。但是如果当学年学生在上述有关课程的学习中出现挂科现象则不得加分。

第二十三条 如参评外语成绩为小语种,须提供高考外语科目为小语种的证明。通过以下考试视同为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日语能力测试(JLPT)N3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9年6月18日起执行,原《中原工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艺术设计学院

2026年9月15日